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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预警系统检测
发表时间:2020-05-25 14:56
检测内容
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预警系统强制规范;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预警系统强制规范功能设计(关于数据采集、显示;关于存储、查询、数据分析、报警与控制、日志)、用户和权限管理、存储时间、工作稳定性;监控预警系统的技术要求;监控预警系统功能设计、软件设计与开发、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;罐区安全监测仪器的设置要求;联锁控制装备的设置要求;温度、压力液位监控装备的设置要求;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设置;监测报警点的确定;储罐内安全监控装备的设置;罐区气象监测、防雷和防静电装备的设置、音视频监控装备的设置、罐区安全监控装备的管理;DCS安全联锁宏观检查等。
检测与评价标准
AQ 3035-20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
AQ 3036-20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
检测依据与要求
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》
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令,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令(修改)“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
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、检验
,并进行经常性维护、保养,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、可靠运行。
维护、保养、检测应当作好记录,并由有关人员签字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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